退款/退貨政策

【鑑賞期說明】

退換貨之依現行法律規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若您購買的為下方所列商品一經交付,非因無內容或無法使用之狀況即無法退換貨。請務必詳閱商品說明並再次確認確有購買該項商品之需求及意願時始下單購買,有任何疑問並請先聯繫右下角客服詢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預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已拆封之影音及數位商品等,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範重點如下:

一、準則第2條: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上述項目之商品,本公司不提供7日鑑賞期,請消費者在下單購買前應審慎詳閱商品說明並確認商品內容,確有購買之需求及意願時始下單購買,以免造成困擾及損失。